第一章 人才安居
一、二类人才安居
一、二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入住建筑面积120~20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者选择分别享受每人每月6000元、50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一、二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可分别享受购房款100%、9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四五类人才安居
第九条 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3年入住建筑面积60~12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者选择分别享受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以累计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
前款规定对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评定人才等级的,仅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我区的人才。
第十条 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可分别享受购房款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前款规定对于以企业纳税额及个人工资薪金为标准评定人才等级的,仅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我区的人才;对于五类人才仅适用于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六类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六类人才或同等级别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2年入住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者选择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租房补贴,最多可以累计申请2年的租房补贴。其中租房补贴仅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